武汉仁和会计培训学校
当前位置: 网站主页 > 新闻中心 >

     

2012年注会经济法辅导:破产申请与受理


6、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提示:债务人以其自有财产向债权人提供物权担保的,其在担保物价值内向债权人所作的债务清偿,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7、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8、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1)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2)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举例:假设A企业和B企业签订200万元的买卖合同,在双方均未履行时,人民法院4月1日受理了A企业的破产案件,对于该买卖合同,管理人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对于视同解除的情形包括:

  (1)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未通知B企业的,视为解除合同。

  (2)自B企业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3)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B企业应当履行;但是,B企业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相关知识点1:继续履行合同的,因管理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产生的债务,属于共益债务。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

  相关知识点2:管理人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可申报的债权以实际损失为限,违约金不作为破产债权。

  【例题】2008年7月,甲、乙两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双方已于2008年8月底前各自履行了合同义务的50%,并应于2008年年底将各自剩余的50%的合同义务履行完毕。2008年10月,人民法院受理了债务人甲公司的破产申请。2008年10月31日,甲公司管理人收到了乙公司关于是否继续履行该买卖合同的催告,但直至2008年12月初,管理人尚未对乙公司的催告做出答复。下列关于该买卖合同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2009年新制度)

  A、乙公司应当继续履行合同

  B、乙公司无需继续履行合同

  C、乙公司有权要求管理人就合同履行提供担保

  D、乙公司有权就合同约定的违约金申报债权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所以本题中就视为解除合同,乙公司无需继续履行合同。


在线客服
  • 武汉仁和会计培训学校热线
  • 上班时间:早上九点
  • 下班时间:下午5点
  • 点击咨询 QQ:1404356907
  • Email:895628270@qq.com
  • 电话1:15827299991
  • 电话2:027-51526101
  • 点击咨询 点击咨询
  • 课程咨询:王老师
  • 学校地址:仁和会计学校各校区地址:汉口宝丰路宝丰时代四楼;武昌街道口新华书店八楼;汉阳龙阳大道郭茨口车站旁汉江世纪星城16楼整层(姿颜花店进入);阅马场中南财大正门左侧;江汉路步行街港澳中心十楼;丁字桥思特大厦八楼;汉阳二桥路10号西北区商业网点三楼(郭茨口正车站,柯达照相馆旁进入);中力企业大厦15楼(新世界对面);鲁巷华乐大厦七楼;红钢城书店五楼;吴家山东吴大道特1号梨花园小区综合楼5楼;中南路中商广场对面三楼;汉口解放公园路50号,永成大厦7楼707室(育才幼儿园对面);江汉区常青路常宁里特1号台银大厦4楼(江汉经济开发区旁);黄陂区板桥大道板桥商场三楼;青山建设二路江城商业广场B座17楼;江夏体育馆对面宝恒大厦7楼;解放大道2159号汉口东部购物中心二楼;沌口体育中心对面湘隆时代广场三楼;孝感市城站路13号联通营业厅楼上三楼(城站路电信营业厅旁);宜昌西陵区夷陵广场九州大厦十四楼